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 ‧學務處生輔組
緣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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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依據大學法第十七條第二項、教育部台(九○)訓(一)字第九○一四四八六○號令及本校組織規程第十二條第六款規定訂定之。本校為保障學生正當之權益,加強師生溝通,建立校園倫理,以增進和諧氣氛,設置「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以下簡稱申評會)以處理學生申訴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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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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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生對於學校重大獎懲案件或行政措施之執行,認有不當致損及個人權益,或其他學習上、生活上權益受損時,應先循行政程序申訴處理;經循行政程序申訴處理後仍無法解決者,得向申評會提出申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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