緣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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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規則依雲林科技大學組織規程第十條暨國立大學校院校務基金管理及監督辦法第二十一條規定訂之。本會之設置,旨在監督有關校務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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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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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關於學校教學、研究、與推廣計畫財務運用之經費稽核。
2.關於校區建築與工程興建計畫、發包與執行之經費稽核。 3.關於各項經費收支(包括捐贈收入)、現金出納處理情形之事後稽核。 4.關於校務基金年度決算之稽核。 5.關於學校資產增置、擴充、改良等事項之事後稽核。 6.關於校務基金有效利用與開源節流措施之稽核。 7.其他經費稽核事項。 |
週四, 28 三月 2019 08: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