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知】教育部青年發展署促進青年公共參與獎補助作業要點部分規定修正規定
三、獎補助對象: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均可提出申請:
(一) 依法設立之社會團體或財團法人。
(二) 公私立大專校院。
(三) 辦理本署公告專案計畫之直轄市及縣(市)政府(以下簡稱地方政府)。
(四) 具有辦理符合本要點宗旨之活動經驗,並符合本署公告指定專案計畫之申請對象。
四、獎補助範圍:
(一) 於國內辦理或參與下列活動,且培育青年人數或青年參與人數比率達三分之二以上者,得依本要點申請補助:
1.辦理青年公共參與人才培力。
2.推動青年參與公共事務。
3.倡導青年公共參與相關議題。
4.其他與社會設計、偏鄉教育發展相關之促進青年公共參與專案計畫。
(二) 參與本署公告指定專案計畫,由本署依相關計畫規定酌予獎(補)助費用;獎勵金依規定辦理所得扣繳。
五、補助原則:申請補助案件,經審查符合規定時,本署得參酌審查當時本署相關經費執行情形,依下列原則給予補助:
(一) 以部分補助為原則,每一補助案最高補助比率不得超過活動總經費之百分之八十,且每案最高補助金額以新臺幣十萬元為原則。
(二) 各項工作經費編列基準應依教育部補(捐)助及委辦計畫經費編列基準表辦理。
(三) 同一申請單位於同一會計年度內,最多以補助二次為原則;公私立大專校院學生人數達一萬人以上者,最多以補助三次為原則。
(四) 申請補助之活動得以培訓、研習、會議、論壇、訪問、觀摩、研究、出版、宣導、讀書會、志願服務活動及其他經本署認可之方式進行;惟青年志工基礎訓練不予補助。
(五) 與本署合作辦理之專案活動,得依實際需要給予補助,不受第一款、第三款補助原則之限制。
(六) 受補助對象為地方政府者,補助比例依各地方政府財力級次給予不同補助比率:第一級補助上限原則為百分之七十;第二至三級上限為百分之八十;第四至五級上限為百分之九十。
(七) 針對弱勢青年(包括低收入戶青年)、原住民青年、偏遠地區青年參與比率較高之活動,得衡酌實際狀況優予補助,以兼顧資源分配之平衡性。
七、審查及補助作業:
(一) 申請補助案件由本署就申請單位所備之書面資料,依據第八點審查原則,進行書面審查,必要時,得組成審查小組進行審查;與本署合作辦理之專案活動,得另邀學者專家組成評審小組進行審查及計畫之諮詢指導與效益評估。
(二) 經本署同意經費補助單位,應於活動結束之日後二個月內,或依專案計畫規定,備文並檢附下列相關文件,送本署辦理核銷結案:
1.成果摘要及效益自評表(格式如附件三)。
2.成果報告。
3.領據(格式如附件四)。
4.受補助單位為公私立學校或地方政府者,應將計畫支用單據專冊裝訂,自行妥善保存及管理,本署並得視實際需要,通知調閱查驗或派員抽查;受補助單位為社會團體或財團法人者,應將符合本署核定計畫預算項目之支用單據,於辦理結報時一併檢附,送本署審核,其餘支用單據自行保存,以備相關單位查核(請依附件五格式黏貼及用印)。
5.總經費收支結算表(格式如附表一)。
6.指定匯入帳戶存摺封面影本。
7.其他本署指定之必要文件。
(三) 補助經費核銷結案情形,經本署綜合評核後,列為爾後補助之重要參據。與本署合作辦理之專案活動,獲核定補助者,得分期撥付補助經費(格式如附表二)。
八、審查原則:
(一) 活動主題和內容與本要點宗旨之相關性。
(二) 引導青年參與學習效益(青年參與後之具體改變)。
(三) 培育青年人力資源情形。
(四) 自行投入資源及結合相關資源情形。
(五) 過去辦理活動成效。
(六) 活動舉辦對社會的助益與影響。
(七) 其他專案計畫規定。